第一條 為滿足我市建設工程計價需要,合理確定工程造價,完善現行各專業計價依據,根據《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66號)等有關規定及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處(以下簡稱“市造價處”)的工作職責,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建設工程一次性補充定額(以下簡稱“補充定額”),是指隨著設計、施工技術的發展,在現行定額不能滿足需要的情況下,針對某個工程項目,為了補充缺項所編制的定額。
第三條 市造價處負責南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項目計價的補充定額編制工作。
第四條 編制補充定額的受理條件:
(一)現行各專業計價定額中缺項且無法借用的定額子目;
(二)補充定額編制應在該項目施工前申請;
(三)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持相關材料共同向市造價處申請;
(四)特殊情況下需要編制補充定額的。
第五條 編制補充定額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補充定額的計價模式應與現行定額的計價模式相一致;
(二)補充定額的編制,應堅持現場測算原則,施工記錄須真實有效、數據統計資料須完整無誤;
(三)補充定額中的人工、材料、機械消耗量,應以該工程的施工圖紙、施工條件、合理的施工方法、現行的施工及驗收規范、質量評定標準、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等有關規定為依據進行測算。
第六條 編制補充定額的程序:
(一)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填寫《南京市建設工程一次性補充定額編制申請表》(附件1),并加蓋公章;
(二)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申請人攜帶以下資料到市造價處計價管理科辦理申請手續:
1、《南京市建設工程一次性補充定額編制申請表》;
2、完整的補充定額子目相關測算資料(設計圖紙、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施工工藝、參考依據等),并加蓋相關單位公章;
3、該補充定額編制相關的其他資料。
(三)計價管理科相關人員審查申請材料,報科室負責人,在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要求的,出具《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一次性補充定額編制受理單》(附件2);對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或需要補充的材料;
(四)補充定額申請受理后,由計價管理科負責人指定相關人員組成補充定額編制小組。對疑難問題需要聘請專家時,應報處領導批準,所聘請專家應與該工程無關;
(五)補充定額編制小組應積極關注該工程的進度,根據需要與建設、施工、設計、咨詢、監理等單位聯系,進行現場調研、收集施工記錄等相關資料;
(六)補充定額編制小組根據該工程的相關材料、現場測算數據等資料,編制補充定額,報計價管理科負責人審查、分管領導批準后,以正式函件形式回復(函件號格式:寧建價函〔〕號)。
第七條 補充定額的編制應在該工程(工藝)完工后1個月內完成。
第八條 補充定額僅限于在所申請的工程上使用,可作為該工程竣工結算的依據。
第九條 補充定額的編制,應堅持科學、公正的原則,不得徇私舞弊。我處將對補充定額編制過程中的違規行為予以嚴肅查處。
第十條 本細則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附件:1.南京市建設工程一次性補充定額編制申請表
2.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一次性補充定額編制受理單
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
2014年12月15日